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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出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的空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规定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条,其规定为第一是约定财产为前提;第二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较多义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婚姻家事法律制度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新的家庭观念转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也从立法的层面上逐步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有利于保障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合法权益,平衡家庭内部的经济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然而,离婚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频率非常的低,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离婚补偿制度的确立并没有达到其真正的立法目的,或者也可以说离婚补偿制度规定内容难以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需求。其中可能存在原因是由于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未提高,法治理念的普及还未深入人心,另外更多的原因是离婚补偿制度从制度上存在立法缺陷,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面对上述需求传统的法学研究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学是分析和研究社会问题的一种工具,笔者正是认为经济学作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它对离婚补偿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且国内外也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所以引入法经济研究方法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显得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本文才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法经济学角度下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本文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相关理论进行辨析,得出我国离婚补偿制度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通过对离婚补偿制度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目的就是得出如何构建经济学视角下合理的离婚补偿制度。最后,站在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出我国离婚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再给出具有经济学特点的对策——即我国离婚补偿制度应该扩大离婚补偿制度适用前提、明确非物质资本的补偿方式、用成本加市场替代法统一补偿数额的具体对策。本文通过梳理以上脉络,希望对如何完善我国离婚补偿制度提出立法上的可行性建议,使离婚补偿制度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需求,更好的维护和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以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来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