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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败斗争由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三方联动协作,在不同范围、不同层面上进行反腐败斗争。司法实践中,由于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在主体范围内高度重叠,大量贪污贿赂案件须经纪检监察部门违纪审理后,其中涉嫌犯罪的,再移送至司法机关。因而,纪检监察证据能否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如何转化为刑事证据成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的核心环节。对于刑事诉讼中纪检监察证据的转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言词证据的转化方式多为重复取证和补足手续,实物证据则多通过办理提取手续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总体看来,目前纪检监察证据的转化存在规范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情况各异,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等问题。证据转化法律规范的缺失、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收集主体、收集程序、收集手段方面存异,成为阻碍纪检监察证据直接进入刑事诉讼证据的制约性因素。纪检监察证据转化具有其现实必要性,“两规”、“两指”作为特殊的纪检调查措施,能够快速从时间、空间上控制涉案对象,把控信息沟通渠道、排除当事人串供,因而具有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提高案件侦查效率及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其突出作用。同时,纪检监察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具有证据力,且与刑事证据之间存在诸多共通点,这为纪检监察证据转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及操作可行性。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视域下,笔者认为,更为切实的是,通过程序化设计确保纪检监察证据转化规范行使,即在纪检工作中,构建纪检监察证据转化的具体操作路径,以全面转化规则及最佳证据规则为原则,明确证据转化范围,将不同证据形式的纪检监察证据以法定方式、遵循规范化程序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