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由此,通过一系列的契约和制度安排,对基金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激励约束和规制引导,消除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基金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取相应的投资回报,确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一致,就成为基金治理最现实的选择。这一方面需要通过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和相应的合约安排来加强基金内部治理,另一方面则需要健全有关法律,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发挥外部市场压力以完善基金外部治理。本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本文的导论部分,这一章首先对我国基金业近期出现的一些“基金黑幕”进行了介绍,指出了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了问题。随后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内涵进行了辨析和界定,最后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现状和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章就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所需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首先在完全契约框架下就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和动态模型进行了阐述,随后讨论了防范串谋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最后讨论了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如何研究基金治理问题。第三章就借鉴国外信托性基金的成功模式及治理经验进行了讨论,根据信托性基金信托法律关系的不同,文章分别就共同受托人模式(代表国家为英国)、以管理人为权利核心模式(代表国家为日本和澳大利亚)、以受托人为权利核心模式(代表国家为德国和印度)进行了讨论。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这一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现阶段基金治理的设计和安排进行了讨论,首先对我国基金的内部治理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设想,随后对基金的外部治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就我国是否可以推出公司型治理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