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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交易需求也逐渐变得多样化。为满足多样化的交易需求,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应运而生。它不仅涉及电子技术及商务本身,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是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进行线上交易的重要桥梁。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日新月异的发展,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该责任,从而减少其侵权行为,促进互联网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保护平台使用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我国有关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只散见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行政条例等相关规范之中,缺乏一个系统的立法设置,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难题。是故,本文拟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进行深入分析,揭示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的立法规制之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界定。本文将平台提供者定义为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设立网站为用户提供服务、供其开展线上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其充当角色的不同,文章进而将之划分为单一型、混合型、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三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也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参与者。从服务合同的参与者角度出发,本文将其法律地位认定为一种新型的中间商。第二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该部分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逐一进行了探讨。本部分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文章在构成要件中还着重分析了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存在作为的直接侵权行为,也存在不作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故文章认为其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单独责任、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和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本部分通过分析现阶段的立法规制现状,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现行立法既存在宏观层面的不足,也存在微观层面的缺陷。前者在于缺乏一个系统的立法框架,后者在于“通知”的要求不明、“必要措施”的认定不明、“知道”的含义不明和缺乏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等方面。第四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在“通知”适用问题上,文章提出通知应满足形式适格和内容适格的要求;其次,文章认为“必要措施”的认定应以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作为出发点,而不应将其局限于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再次,文章认为对“知道”的认定当以普通理性人的客观标准来看待;最后,在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滥用格式条款问题方面,文章认为应注重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能拟定格式合同的范围有所限定,以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