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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生态文明建设却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等环境公益受损事件频繁发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这不仅对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还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很严重的阻碍作用。基于此,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始见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5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对行政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背景下,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步入了制度化轨道。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积极探索。本文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的司法实践出发,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问题。文章一共由六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导论。在此部分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等进行论述,为后文做铺垫。第二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在这个部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分析其特征,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价值。第三部分,我国及域外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在这部分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规定,并介绍了域外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及借鉴。第四部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在这部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五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具体实践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上提出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在这部分对于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以及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确定、前置程序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