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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环保署通常在评估化学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时,会运用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进行决策。通常情况下,环保署可以对某种单一污染物在单一泄露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但是,在现实中,人类总是暴露在混合的污染物中,这些污染物来源于空气、水以及食物。因此,环保机构如果想要获得更是实际的评估结果,应当考虑通过累积风险原则计算而得出的污染物数据。美国联邦环保署从专注于单一污染物,转化为关注较多因素的累积效应,这一转变使得在判断可能存在的累积影响时,累积风险评估原则得以使用。 这篇文章回顾了环保署在《清洁空气法》下,制定规则、行使决策权的案例,以支持环保署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国家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防止重大损害标准下使用累积风险评估原则的合理性。尽管《清洁空气法》中还有许多决策体系可以支持环保署适用累积效应或累积风险评估规则,但本文主要从这三个标准体系出发,分析环保署在《清洁空气法》下职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