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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思想的研究,目的在于以一种尽可能准确的方式确定法治原则的来源及其范围,这一原则既为统治者的职责与权力建立基础,也因此而限制他们的行为以及向他们施加积极的义务。1在本文中,狄骥所倡导的法治原则来源于基于社会连带而存在的客观法,这种客观法既体现在国内法中,也体现在国际法中,并且国家的制定法必须以客观法为基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也都受到客观法的限制。从根源上来说,狄骥(Lèon Duguit,1859-1928)将法律规则建立在绝对实证的基础上,反对一切形而上学,坚持一种科学的法律观。在他看来,这个绝对实证的基础就是社会连带。连带,乃协作之意。所谓社会连带,即是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将这种社会连带关系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们基于“相似性”而相互关联,人们因为都具有求生和减轻痛苦的本性,且有相同的需要和愿望,所以必须通过共同生活、相互帮助才能够很好地生活下去;另一种是人们基于“劳动分工”而相互关联,人们除了具有相似性之外,人们还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思想、愿望和需要,随着文明的进展,这种差异也越来越大,所以人们必然处于一种分工的连带关系中,而且由于人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交换的需求和动力会越来越大,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连成一个整体以相互服务的欲望也更加强烈。在狄骥看来,以上所说的这种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实实在在的社会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从纯粹科学的角度出发,它可以成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狄骥正是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法律的根源,法律的界限,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权利的来源,法和国家及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等法学基本问题。笔者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的梳理并阐释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同时,试图就“法律是什么”、“如何通过法律控制国家及其统治者”这些基本的法理学问题做出自己的尝试性解答,也希望能够为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助益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