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最基本要素。土地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保障之一,是农村居民居住权利保障的基本制度。居住权是一个涉及最基本人权的永恒命题,农民一辈子最大的梦想就是拥有一处像样的房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充分,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完善,农村尤其如此。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制度安排,让农村居民临时外出之后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承担重要的保险功能,特别是有利于较低收入的家庭正规或非正规地把房屋临时出租给他人,而不用担心在临时外出期间失去使用权,从而可以显著地改善其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管理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有其特殊性,作为一组行为规则,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存在全面的管制,宅基地使用权保障较强以及“共有私产”等特点。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状态下,采取了保留排他性而限制可让渡性的管制措施,既保证集体所有状态下一定的土地使用效率,又确保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均权利水平不会过快下降,保证了权利水平的相对稳定和农村宅基地供给的可持续性。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变化的时期,这种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利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可以起到显著的防范农户可能面对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让农村剩余劳动力放心地自由解放出来,参与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防范城镇化、工业化不确定风险的一个稳定机制,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经济萧条甚至是衰退期间会更明显地表现出来。未来二十至三十年,我国依然会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这种农村的稳定保障机制依然重要。由于历史上产权粗放界定的原因,在宅基地产权边界外存在模糊利益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宅基地要素价值的相对价格发生巨大变化,原先低价值时期松散的边界划分不适应这种变化,在各种社会群体寻租的过程中产生了摩擦甚至是冲突,由此产生更清晰界定要素产权的要求。如果宅基地制度不能适应这种需求而进行调整,将产生扭曲,并导致对宅基地潜在租金的争夺和冲突加剧,从而消散潜在的租金。研究表明,共有产权下的管制与私有产权管制都可以取得“中间地带”的制度均衡、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国际比较制度分析证明,对宅基地进行管制是必要的,宅基地制度的本质就是居住权利的保障,宅基地制度变化与社会发展阶段联系密切。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宅基地潜在价值上升,出现制度失衡,存在使用效率低、权利缺乏保障、非法交易和寻租的普遍存在等问题,引发区域性宅基地制度创新。适时、适度调整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面对的重大问题。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很多地方在尝试宅基地集中整理等制度创新。对此,需要有清醒的认识,把握好宅基地集中整理的前提是农民不再以从事农业为主要谋生手段,处理好宅基地溢价的合理分配问题,并为未来预留出发展空间。同时,处理好与绩效相关的问题,对宅基地集中整理、土地增减挂钩以严格试点要求、政策综合配套、指标不出县等条件加以约束。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对过去权利界定进行权威解读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政策取向,同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调整必须坚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渐进地进行调整,必须有利于产权保障的提高,在国家对宅基地权利界定权威解读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可以适应宅基地产权界定的需要逐步精确界定宅基地产权,并加以保障;继续严格限制宅基地转让,允许一定限度的短期租赁;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建立农村住房(宅基地)管理体系,支持宅基地上依法合规建设农房,维持宅基地政策稳定,保障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发挥好宅基地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国民经济中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