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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消费者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权依照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反悔权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正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基于对消费者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使得消费者免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利益损失。这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合同必守原则的背离,但却是实质上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现行消法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退换货方面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三包”制度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基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对于无质量问题的产品就不予以退换。这些规定在网络信息时代已经明显滞后,不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文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借鉴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反悔权适用的交易范围作出了系统的分类,列举了网络交易,上门交易,以及特殊交易形式下对反悔权的设定。同时对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设想,及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交易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明确了反悔权滥用的几种情形,通过这几个方面对反悔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反悔权能够真正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现行相关权利制度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将《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违约责任制度跟反悔权区分开来。同时将产品的“三包”责任制度和反悔权做了对比。这一部分通过对比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反悔权的区别来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再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部分,设立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论证。这一部分从剖析反悔权的性质出发,明确反悔权形成权的法律性质,再依次从法理学,民法学维度论证反悔权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国外消费者反悔权的范围以及适用条件,来对比我国现行地方性规章制度中对反悔权设立的可取与不足之处。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国内外立法的共通性以及差异性。第四部分,对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定作出了设想。首先,明确了反悔权适用的交易范围。其次,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客体进行类型化分析。再次,对消费者反悔权的期限以及行使方式作出了设想。最后,明确了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滥用情形,防止因权利的过度化使用给市场交易带来的损害。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的方法。通过列举实例,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将消费者反悔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制度纳入到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