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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商品房的大量出现,房屋的管理由原来的单位负责转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业主委员会作为一种新事物在我国存在发展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与广大业主的生活工作密切,息息相关。国家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其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争议最大的是问题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相继出以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都未做出明确的回答,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争议。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解决学术和实践中的争议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概括起来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作用。这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理论,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总结出基本概念,根据其履行的职责概括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在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现有的主要立法和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业主委员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不管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权法》都未对这一问题给出确切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也内容不一,甚至出现了矛盾的地方。立法的不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很大的争议,争议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结合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分析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规定不明导致实践做法不同甚至相反的司法现状;另一方面,比较分析我国学术界对此存在的不同观点,主要包括四种观点:即社团法人论、非法人组织论、民事诉讼资格非法人组织论、双重否定论。第三部分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做法。国外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代表性的有四种模式:法人人格模式、非法人人格模式、附条件法人人格模式、判例模式。通过对四种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明确。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特征,可以把其归入到非法人组织中去。其次,要确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并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