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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司法鉴定在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外国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对鉴定人都是承认的,但承认的方式不尽相同。由于诉讼模式和文化理念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的规则和实践,同时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方面都有各自的特色做法。 从总体上讲,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整体的司法改革步伐。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人制度方面、鉴定程序方面、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方面,除此之外,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问题也很突出:人为地区分鉴定结论的效力,重复鉴定、反复鉴定情况普遍存在,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以保证,鉴定人责任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应从上述几方面入手。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涉及到审判方式的改革、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又及时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