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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这一词汇作为一种行为描述大范围地出现,最早是在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拆迁为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是推动城市建设的最具气势和力度的方式,但是也正是因为它巨大的威力,在带来整体改进的同时,对局部的破坏力也不可忽视,并由于方式、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失范,拆迁也是社会矛盾的频发地带。在这个频发地带中,各种关系相互交织,主体之间利益往往相互碰撞,产生各种矛盾,而其中,引发矛盾最多的领域是有行政权参与的领域。由于行政权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过多,自然容易产生角色错位,那么矛盾也就随之而来。于是,呼吁行政权退出拆迁的呼声不绝于耳,并愈来愈烈。那么行政权是否应当退出拆迁,这似乎并不是一个仅凭意气就能决定的事,而是要充分考虑到行政权在拆迁中所扮演的角色,由其角色需要来决定其“生死存亡”。本文拟通过对行政权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角色进行分析,对比其在应然和实然情景下的不同表现,找出其角色错位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角色上的校正,增进行政权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职能作用。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对行政权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角色进行分析校正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对行政权在城市房屋中的角色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针对城市房屋拆迁本身的特性及拆迁的目的,围绕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在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下所代表的身份,论证行政权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为行政权在拆迁中的运作找到最初的合法性基础。第二部分,从宪政角度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述行政权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应当具有的种种角色:拆迁事项的审批许可者、拆迁争议的行政裁决者、违法拆迁的行政处罚者、拆迁义务的强制执行者以及其他角色,在法律语境下寻求其应然的特征。第三部分,从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析出行政机关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拆迁“主导者“角色、利益共谋者角色以及利益设租者角色,对其发生错位的角色进行论述。第四部分,通过上文应然角色以及错位的角色的论述,对行政权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发生错位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能够致使行政权发生错位的各种因素,包括主观原因、制度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为其校正提供突破口。第五部分,结合上文的角色论述以及原因分析,分层次、分角度的提出可供参考和实施价值的校正途径,促进行政权的合理、合法运作,发挥其在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中应有的积极效能。结语部分是笔者对这篇论文所涉论题的看法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