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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建设公开透明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近几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仅仅是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问题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他一些非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也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信息的公开、透明相对应的是民众的知情权。对公司股东来说,就是股东知情权,公司的股东始终渴望公司信息能够及时、完整、真实的呈现到其面前,从而作出对于自身利益最为有利的决策。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相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如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的界定模糊,可查阅公司的信息范围狭窄以及救济途径不合理等等成为股东维权的重大制度障碍。由于股东知情权制度在我国还很不成熟,也就导致了股东在实践中不能有效维护其知情权情形的发生。现代公司采取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非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只能依赖于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请求查阅或者复制。针对现有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本论文首先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基础理论,然后考察欧美国家(尤其是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较为先进的美国、英国、德国三国)在这方面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比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几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