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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罚金制是我国刑法未规定具体数额的一种罚金刑制度,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适用率极高,它与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从世界范围看,采用无限额罚金制的国家屈指可数,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却不仅适用率高,而且近年来其适用范围还呈不断扩大趋势。分析无限额罚金制适用于具体罪名的情况,可以发现其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限额罚金制的罚金裁量具有随意性,包括判处罚金尺度不一、数额的裁量与行政罚款不协调、数额的裁量与量刑情节不相适应;二是无限额罚金制的罚金裁量具有从严处罚的倾向;三是其适用方式的选择过于绝对化。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依据无限额罚金制确定数额的罚金刑的性质认识不到位;二是对同一罪名内不同量刑幅度无限额罚金制的数额存在认识误区;三是对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的关系认识错误。正是因为无限额罚金制存在明显的缺陷,故在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无限额罚金制存在的合理性,无限额罚金制的存废之争由此愈演愈烈。持保留论者认为,无限额罚金制更能够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其在司法操作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持废除论者则认为,无限额罚金制违背了刑法的原则,不利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合理评估,容易导致罚金刑执行难。权衡比较,无论是从立法的角度还是从司法的角度,无限额罚金制废除论的观点目前似乎更占上锋。但是任何一个制度的废除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个制度的废除需要更合理的制度替换,尤其是在现阶段废除无限额罚金制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首先应该规范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明确依据无限额罚金制来确定数额的罚金刑的性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端正适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的态度,确定无限额罚金制数额裁量的原则。其次,就无限额罚金制的缺陷的补救措施而言,有必要以单行刑法的方式对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标准作出整体性的规定,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部分罪名中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标准作出细节性的规定,以增强其司法操作性。最后,还可以考虑确立月额罚金制,建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待条件成熟,则应在刑法典中彻底废除无限额罚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