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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己生效的行政裁判提起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使得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权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的行政抗诉制度加以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围绕行政抗诉制度的基本理论、行政抗诉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抗诉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完善我国行政抗诉制度的若干思考,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全文主要内容共分四章,约45000字。一、行政抗诉概述正确理解行政抗诉概念必须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特点完整把握。本章节通过法理上对行政抗诉的分析和研究,探讨了行政抗诉的概念和特征、法理基础及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二、行政抗诉制度的历史发展对外国若干国家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概括为以法国和德日为典型的大陆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以及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通过对国外的相关制度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考察,于建立我国科学、系统、全面的行政抗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我国行政抗诉制度的历史发展,分为行政抗诉制度的萌芽时期、初建时期、形成及发展时期,三阶段来进行论述。行政抗诉制度在我国的曲折进程说明,行政抗诉制度不可或缺,它将随法制的完善向纵深发展。三、我国行政抗诉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行政抗诉的理论研究现状,立法、实践操作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行政抗诉制度存在的不完善处。通过研究,将我国现行的行政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对行政抗诉的认识偏差、立法滞后、抗诉程序规定不明确、抗诉方式的不完整,检察机关内部缺陷,五个方面,为随后的制度完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论述依据。四、完善我国行政抗诉制度的若干思考对行政抗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评述的基础上,笔者得出必须完善和强化行政抗诉制度的必要性。针对前述缺陷,提出若干完善我国行政抗诉制度的较完整的构想,试图建构一个尽可能完善的行政抗诉体系,希望能成为我国行政抗诉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