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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连接着违反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研究其最终是为了对违背刑事规范且实施了刑法所不能容忍的危险行为之人进行归责。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模式深受哲学熏陶,仅注重事实原因的判定,却忽略了其应该上升至规范层面的要义。对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认定两概念的混同,也使得至今不论是刑法学术界或实务界均存在对因果关系判断模式认定的混乱。静观英美、德日两大法系,从形式上来看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定标准,但实质上却有着极为相似的判断内核。先寻求事实层面的缘由,再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进行二次筛选,即从归因到归责,以期更好地为刑事追责服务。当前域外学说在我国大受热捧,但由于犯罪构成理论等存在一定差异,我们需谨防脱离我国犯罪理论的土壤而全盘吸收域外模式的情况。本文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仅限于刑法所涉及的领域。对域内外长期热议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进行梳理,把握流变的规律,探寻不变的共性。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与刑法规范是紧密相连的,其最终将根据我国的刑法规范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因此,本文将可追究的原因行为放置在合理的范畴中,立足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下,试完成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