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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在组织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以下是各章主要内容的概述: 第一章引出问题。首先介绍联合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各国反垄断法对联合行为的相关规定,之后介绍其一般构成要件。但本文尤其关注的是联合行为对多边独立竞争主体的要求。其次,根据各国对母子公司的相关规定,介绍母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随后分析讨论母子公司内外部的竞争关系,尤其关注母子公司一致对外的竞争关系。在介绍完上述基础知识之后引出本文欲探讨的主题——已在现实经济中构成了同一经济主体的母子公司是否为联合行为理论所要求的多边适格主体。 第二章将按时间顺序系统地介绍美国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本文以 1984 年Copperweld 案为分界点,划分为前 Copperweld 案时期的传统、Copperweld 案的革新以及后 Copperweld 案时期的扩张三个阶段。在讨论前 Copperweld 案时期的传统时,将重点介绍美国法院相关的四个案例。在 Copperweld 案的革新中,将详细介绍该案的来龙去脉,以防对该案断章取义,随意揣度。并指出该案判决认定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构成同一竞争主体从而豁免适用谢尔曼法第一条的做法对传统的企业集团内共谋理论做出了重大修正。在后 Copperweld 案时期将介绍美国下级法院扩张适用 Copperweld 原则至母公司与其部分持股子公司的案例。该部分还将简要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如欧盟、德国、英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联合国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态度。 第三章将对联合行为理论本身进行反思以确定 Copperweld 案的判决是否符合谢尔曼法的立法宗旨。由于美国谢尔曼法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母法,而且对母子公司是否构成同一竞争主体的争论首先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Copperweld一案,因此对于联合行为本身的反思则以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作为分析的平台。在该部分首先指出反垄断法对多边行为的规制适用联合行为理论,而对单边行为的规制则适用垄断化或者试图垄断化理论。但是反垄断法对这两种行为的规制力度却不一样,从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看,对联合行为的规制相对来说显得更为严格。由此,反垄断法这张大网就出现了漏洞,即对于虽危害竞争但尚未达到试图谋求垄断所要求的“具有极大成功可能性”的单边行为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随后,本文介绍了为弥补该漏洞,美国法院与若干州采取的不同“堵漏”措施,主要包括:1、集团内共谋理论的适用;2、Oklahoma 州反垄断法 203A 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反垄断法上联合行为理论在母子公司适用之主体适格性探悉 23、California 州 Cartwright 法案。随后本文在分析谢尔曼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之上指出,该漏洞是合理存在的,其服务于反垄断法保护、维持以及促进有效竞争的目的。第四章对扩张适用 Copperweld 案原则至母公司与其部分持股子公司之间行为的做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判断母公司与其部分持股子公司是否构成同一竞争主体的方法。该章首先指出母公司与其部分持股子公司之间在反垄断法上能够构成同一竞争主体,因此扩张适用有其合理性。其次,提出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存在控制是评判二者是否构成同一竞争主体的标准。但反垄断法上的控制指的是实际控制,从而在概念上区别于控股、控制权。但反垄断法上的控制又以公司法对母子公司的界定为基础,因此本文又探讨了形成母子公司所需要的持股比例问题、间接控股问题以及构成控股但不构成控制的例外情形。最后,本章指明了反垄断法界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具体标准。第五章重点分析反垄断法与公司法对主体认定的不同标准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该章首先从分析 H 型企业组织结构与 M 型企业组织结构入手,指明反垄断法不应当对企业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造成任何影响,即反垄断法在该问题上应保持“中立”。随后指出母子公司组织结构的优点。其次,辨析了公司之间的联合行为与企业合并的区别。再次,指出公司法承担着确立市场竞争主体的任务,其对主体的判断标准在于公司设立时资本是否充足以及组织结构是否健全;而反垄断法则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己任,其以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决策功能作为判断是否为独立竞争主体的标准,而不以主体的具体法律形式为准。但是公司法作为主体确立法,其对公司概念的理解被其他相关法律默示地予以接受。而这种概念上的默示推演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反垄断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再次,指出反垄断法也有自己的“人格否认”,而且这种否认是双向的,一方面否认构成公司所必不可少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的法律人格;另一方面否认了母子公司中子公司的法律人格。这种双向的人格否认具有合理性。随后,指出反垄断法对竞争主体的判定标准反映在概念用语上就是从“personality”到“entity”,从“corporate”到“enterprise”。之后,指出反垄断法与公司法对法律价值的不同追求所导致的不同关注焦点,并以美国一个案例作为分析的平台。最后,本章总结指出反垄断法对主体的判定标准具有“内缩外扩”的特性。第六章介绍我国目前有关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首先指出我国目前对联合行为的法律规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