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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义决狱”产生于先秦“礼法并用”的文化土壤。秦汉以来,法律文化发生了重大转折,特别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法律制度、理论都自觉向儒家靠拢,而儒家思想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六经,六经之中最便于操作的便是《春秋》。自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到之后的“引经入礼”“经义决狱”,这种转变是很自然的,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基本表现之一。经过数百年的积累,“经义决狱”思想和司法实践逐渐成熟,并在魏晋南北朝得到进一步的繁盛。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经义决狱”整体研究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思想史不可缺少的组成。以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有两层意义和目的:其一是可以补充古代经义决狱的整体研究,其二是为了探寻传统司法的历史借鉴和智慧。“经义决狱”或称作“春秋决狱”,此外还有“引经决狱”等等说法。“经义决狱”的出现与汉初的思想体系转折、法家律法体系固有的弊病密切相关;包括狭义上的《春秋》决狱和广义上的“经义决狱”两种定义和形式,此外还包括引经注律等相关行为,即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儒家经学化的解释。本文研究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经义决狱”,即官员在裁定案件时,抛却具体法律条文约束,而采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司法案件的主要依据;或者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注解相关法律条文,以儒家“礼治”的精神对相关政治事件进行具体儒家经典化的解释。要探讨“经义决狱”,需究明其本义与外延,以及厘清与之相关的“礼”“经”“礼义”“礼治”“法”“刑”等的内涵和概念,如此才能深入理解“经义决狱”的意义和价值,故绪论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求循名而责实。在此基础上,进而以四章内容分述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相关问题。第一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思想源流与发展”。在这一章中,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以究明“经义决狱”思想所产生的文化环境和基因,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流变。首先,对经义决狱的思想源流进行梳理。“经义决狱”衍生于“礼治”,实则是另一种形式的“礼法并用”。西周对“礼治”“经义”的初步构建,特别是“原心定罪”的操作方法与后世的“引经决狱”具有前后相似连贯性,从侧面证实了“引经决狱”本源于西周时期“礼法并用”之法律实践。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德治”“礼治”“仁政”等主张,作为“礼法并用”思想的变形,在礼崩乐坏中对“礼治”“经义”实现了一定的扬弃。秦缘法而治,“礼治”与“经义”衰退,至汉初逐渐反拨,为“引经决狱”的出现做好了铺垫。因此,先秦至汉初是经义决狱思想的萌芽期。汉武帝之后,新儒家思想成为了治国方针的主要参考。儒家经典和儒生开始更多地参与到立法和司法的程序中去,从董仲舒开始,“春秋决狱”成为一项司法原则开始出现,并在张汤等继承者的推广下进一步发展。汉昭帝时经过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思想大讨论,最终使“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确立下来,成为汉代司法的主要原则之一。经过汉昭帝、宣帝对武帝以来政策的总结和实施,“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在汉代法律实施上真正活跃起来,并涌现出一大批重要的律法著作,此时“经义决狱”思想得以形成与奠基。其次,从三个方面概述了经义决狱在魏晋南北朝的发展状态。终汉代数百年间,经义决狱虽然在理论和操作上已经比较成熟,但仍是一种具有民意基础的礼法共识和社会舆论而已;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经义决狱的相关礼法原则才被确立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得以实施。因此,经义决狱在礼法结合上更趋紧密,此为其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决狱”已不限于《春秋》一书,从狭义的“春秋决狱”到广泛的援引儒家经典决狱,再到儒家经典条文的法律化,昭示了此时法律与儒家经典、文化融合的程度进一步加深。由于法律条文同儒家礼法思想的融合更趋紧密,因此,经义决狱的内涵渐变丰富,此为其二。“经义决狱”思想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其外延已扩展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因此,经义决狱的外延得以不断扩展,此为其三。第三,梳理魏晋南北朝经学发展之轨迹,并从经学的角度探讨其对经义决狱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学脱离了今古文学派之争,先后兴起郑学、王学以及玄学三股较大的学术潮流,学术上不断创新与融合;学术道统的承传自始至终;外来文化对经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受到经学学术思潮的影响,体现在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上,主要兴起了以礼统法、经义入律、威权代变、律尚清简等思想。这些思想尤能体现魏晋南北朝的乱世特点,以及在经学发展领域对法制构建和司法风气上的影响。第二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立法”。此章主要探讨经义决狱对立法层面活动的影响。首先,对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政治、法律背景进行分析。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经义决狱思想在社会上取得了广泛共识,经义决狱在礼法结合上更趋紧密,“纳礼入律”“引经入律”大规模出现,并最终改变了秦汉以来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受到此思想潮流的影响,在许多重要的政治事件当中,统治者都会自觉引用儒家典籍作为赏罚的主要依据,在涉及许多方面的诏书和地方法令都有经义决狱思想的影子。其次,对经义决狱与法律解释的关系予以阐述。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经学的发展,儒家的诸多伦理道德已经内化为法律决断的重要依据。经义决狱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应用更加频繁,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上面,更加注重应经合义,司法解释的“礼律一体”。与之同时,律学发达,律学名家辈出,专有的法律名词得到了符合儒家经义的司法解释,并最终固定下来,出现了经义与“律注”的儒家化。第三,关于经义与法律形式的关系,本文指出,魏晋南北朝法律的深度儒家化,使经义与法律形式的结合更加紧密,甚至儒家的经义被直接作为法律的相关内容得到了全面推广,这在中国历史是有典型意义的。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皇帝诏令,常援引儒家经典或经义作为诏书的主要内容,同样体现“经义决狱”思想的社会影响,因此也应该引起学者的关注和注意。第三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司法”。此章主要探讨经义决狱对司法审判制度构建影响,并对所涉及的重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一,关于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司法审判制度。经义决狱不仅深刻地影响和塑造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经义决狱精神的影响下,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八议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大赦制度等,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影响。第二,对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在司法实践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这一时期的主要司法实践主要涉及到:政权攻伐中的“大夫出疆”、“血亲复仇”讨论背后的情法冲突、“肉刑存废”讨论中刑罚体系的构建、政治权力斗争中的“君亲无将”、“居丧之礼”所体现的缘情立制等问题,并以若干案例予以佐证。通过系统的司法实践,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义决狱达到了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期,在“礼律一体”的大环境下与儒家经义不断磨合和加深,为隋唐时期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第四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特征与贡献”。主要在前面梳理、考证的基础上,对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特征与贡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经义决狱的特点”部分认为:与两汉《春秋》决狱相比,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具有新的时代特点。诸经兼取,互相发明是其第一层特点,在判决时所引用的经典已不限于《春秋》一经,在许多案例中往往是多种经典联合参用,这是因为儒家经典的基本内涵在根本上并无严重冲突的特点所决定的。《春秋》、“三礼”备受推崇是其第二层特点,多用《春秋》是由于《春秋》决狱在两汉以来所形成的传统决定的,至于“三礼”的广泛运用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导致的“礼律一体”大背景所决定的。在“南北朝经义决狱的差异”部分认为:南北朝经学风气导致南北方的整体经义决狱情况表现出不同的历史特征,其中南朝重《丧服》,北朝重《周礼》;南朝尚通脱,北朝尚质实;南朝务玄佛,北朝崇谶纬。南北朝经义决狱的过程中,对待经典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大体来说,北朝直接承袭两汉经术的特点,强调以经世致用为目的,对待经典的态度严肃认真,求其质实,在以经义决狱之时,往往严格征之于文献记载;而南方则主要继承了魏晋以来新学的特点,在经学上注重探求经典之意,重视清谈而多出新见,在对待经典的态度相对比较通脱,在以经义决狱之时往往能够采取变通的态度进行处理。在“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对后世的影响”部分,提出了三个观点:1.“经义决狱”影响了情理司法传统。春秋决狱从一种突兀的典型现象逐渐内化成古代司法的传统。引经决狱的生命力并不在于成例的传世,而在于司法传统的延续。因此,即使董仲舒之《春秋决狱》亡佚于宋庭南渡,这种带有原心、衡情特点的情理司法传统并未中断,而是有其滋润宽阔的生存空间。2.“经义决狱”匡助了礼法体系构建。“引经入律”“纳礼入律”在魏晋南北朝走向高潮,在这一时期,《周礼》等儒家典籍被纳入到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许多儒家要求的伦理道德在之前被作为伦理规范的一些理论成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的深度儒家化,使经义与法律形式的结合更加紧密,甚至儒家的经义被直接作为法律的相关内容得到了全面推广。3.“经义决狱”推动了司法实践发展。经义决狱不仅深刻地影响和塑造了的法律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经义决狱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本身的内涵也在不断泛化,“经义”一词已经不断扩展。就其宏观层面而言,就是儒家文化和伦理为指导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从微观层面而言,就是在具体案件处理上从主要依据《春秋》一书到更为广泛地援引儒家典籍或儒家理论。综上,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思想和实践直接祖鉴于先秦儒家思想以及秦汉制度,因此必须追根溯源,充分研究汉代经义决狱思想的产生,以及在司法上的具体操作,才能对魏晋南北朝各个朝代中的经义决狱制度有深入的了解。本文之研究旨在从多个角度与侧面分析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将汉代之后的经义决狱梳理清楚,补充前人研究之疏,以求深化我国古代“经义决狱”的整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