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发展,在许多植物品种上已经实现了按人的意志改良作物的愿望,大大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品质和抗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植物品种权进行法律保护也成为客观的要求。植物品种权的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培育的植物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采用特别法予以保护,部分国家和地区则兼用专利制度予以保护。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植物品种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通过授予独占的权利,可以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鼓励资金的投入,从而培育出更加优异的品种,促进农业的发展。通过设置合理的法律制度,还可以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遗传基因资源,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的公平。此外,TRIPS协议和UPOV公约也明确要求成员国必须采用明确的方式来保护植物品种权。中国作为成员国,当然要遵守这些规定。 本文第二部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探讨了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模式。美国逐步对传统专利法理论进行变通和改造,实行三套系统来保护植物品种权利,包括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保护的形式、范围均比较完备。而欧盟尊重专利法的传统原则,认为用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权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用特别法保护植物品种权的道路。当然,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欧盟也做了相应的变通,也可以避开特别法而适用专利制度来保护。 本文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植物品种权的权利内容、授予的条件和权利的限制,阐述了现有的国际框架对农民的危害。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UPOV公约,都是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的利益而设定的,忽视了农民为保存和改良遗传资源所做的贡献,强调育种的商业化,危急到农民的生存和食品安全,也危急到了生物多样性。 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品种权法律保护的国际进展,为了保护植物遗传资源,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植物遗传基因资源的商业利益,国际社会通过了CBD公约FAO条约,FAO条约还具体设立了利益分享机制,是目前较为理想的国际合作模式,尽管这两个体系只是倡议性质,不具备切实的法律效力,还是对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章还讨论了限制利用基因技术对法律保护的冲击。 本文第五部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状况,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