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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是当今社会信息赖以流动和传播的基本前提,而版权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对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当前关于网络传播权限制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立法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及仍未涉及的问题。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立法。
全文结构及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对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总体上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网络传播权的不同定义方式,分析了网络传播权的根本属性,继而概括出了网络传播权具有的基本特征。
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传播权限制的必要性。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既是平衡个人与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可以降低知识的交易成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保障。
第三部分介绍了网络传播权限制的相关立法。首先对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组织、美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限制立法做了简要的介绍,接着又对我国当前关于网络传播权限制的立法做了介绍。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当前关于网络传播权限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相关立法主要存在总则上的问题和对具体问题上规定的不足。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网络传播权限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主要是通过两个层次,即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对《条例》的完善来构建我国网络传播权限制的合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