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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简而言之,就是居住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内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居住权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居住权亦衍生出独特的经济利用价值,成为人们财产利用多样化的方式之一。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一度将居住权制度纳入至草案之中,但最终却将其删除。居住权制度的缺失,实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大缺憾。居住权的救助价值与投资性价值,在中国社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全文共分为三个层次讨论,共分为五章。第一个层次,讨论什么是居住权,主要论述详见第一章。本文主要探讨的系物权法下的居住权。但居住权本身系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法学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居住权有着不同的含义。人权法下的居住权系基本人权的一种,既包涵了人类自由选择居住地点和场所的权利,也包括维持最基本的居住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法下的居住权,是一个涵盖了房屋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居住权等若干权利的综合性权利。而物权法下的居住权是一种他物权。从权利实质上看,三者均是为了满足人类对居住的需求,在法价值上一脉相承。另一方面,本文亦对学界存在的对居住权概念滥用的现象进行了批驳。法学是一门科学,讲究概念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对居住权制度长时期的缺位和漠视,导致产生了诸多居住权概念混淆和滥用的情形。离婚妇女居住、老年人居住权、法定居住权均不属于民法物权上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制度却可以实现上述“伪居住权”所欲达成的目标。第二个层次,讨论我们需不需要居住权,主要论述详见第二章、第三章。居住权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而居住权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其功能价值亦逐步拓展至满足民众投资、利用的需要,成为了民众财产利用多样化的方式之一,对于当今之中国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同时,居住权亦可以很好的融合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之中,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对人役权作出规定,民法传统上也少有涉及人役权制度,但这并不妨碍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扎根落户。而且居住权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亦不能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第三个层次,讨论我们需要怎样的居住权,主要论述详见第四章。我们应当利用重新启动编撰民法典的良机,广泛采纳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创设一个属于中国的,独立的、完备的居住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