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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用卡滞纳金案,有的人直接将此案称之为“信用卡滞纳金否决第一案”,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奇葩判决,是民粹主义作祟,有的人甚至认为“该判决必将记入史册!”从宪法角度看,该案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公法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如何援引宪法。这个问题不仅关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援引宪法的模式和方法,在理论上还涉及我国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涉及我国宪法第126条对“法律”的解释,也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等非常重要的宪法基础理论。但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出宪法援引的具体标准与规范,援引混乱,学术界对此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结论。所以本文试图从成都信用卡滞纳金案出发,结合法律规范与其他案例,寻找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的路径,规范宪法援引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要分析的成都信用卡滞纳金案涉及的宪法问题进行介绍。本部分首先回顾了成都信用卡滞纳金案的案情,原被告双方对银行收取的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产生了争议。然后总结了该案件的争议焦点,理清人民法院判决的思路。最后结合本文研究的主体归纳总结出成都信用卡滞纳金案所涉及到的宪法问题——人民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以“宪法”为关键词,归纳统计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根据统计可以发现,裁判文书中的宪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二是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说理依据;三是在裁判文书的附录援引宪法,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援引。援引宪法作为说理依据又分为四种情形: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回应当事人的主张;第二,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裁判时一般性或笼统的提到宪法,没有涉及到宪法的有关内容;第三,在司法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是为了对案件定性,以确保某项权利属于法律所保障的范围;第四,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是为了提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部分是对援引宪法作为案件的直接裁判依据问题分析。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援引宪法,主要是对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一词的理解有关。笔者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法制统一和宪法文本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并不享有把宪法用来判决案件的权利。另外笔者也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论证这一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援引宪法作为说理依据问题的分析。首先从援引宪法说理的性质、依据、与宪法解释的关系、意义等方面证明人民法院有权并且可以援引宪法说理,再通过援引宪法说理的四种情形论证并不是人民法院有权援引宪法说理就可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最后总结出援引宪法说理的条件:一是只有援引宪法条文才能够足以证明公民的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从而为受理案件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合法性基础;二是人民法院只有援引宪法才能说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