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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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兼具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意义,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确定取决于其意欲实现的平衡被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制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条文表述较为模糊,导致学界及实务界对表见代理应具有哪些构成要件形成分歧。此外,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标准也不甚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我国司法裁判具有不稳定性。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判断标准或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厘清思路。本文除导论与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出发,提出问题,随后阐述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深入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下文从构成要件及相关注意事项出发来解决这些问题做了铺垫。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关于表见代理三个构成要件的详细论证。第二章阐述了代理权外观要件的必要性、特征及其考量因素,代理权外观是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客观基础,是适用表见代理的前提。代理权外观应是一些从外部可见或可感知的事实,并具有清楚、明确的表征性。代理权外观事实具有多元性、持续性或稳定性。在判断是否形成代理权外观时,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把握各考量因素,如行为人的身份、使用印章的性质、交易习惯等。第三章论述了相对人善意要件的含义及必要性,并对该要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相应代理权,且其对代理权外观的信赖不具有过失,或其信赖具有合理性。相对人善意是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道德上的正当性基础。对于判断相对人信赖合理性比较重要的客观环境有具有不同表征强度的代理权外观、交易历史或交易习惯、行为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性质、与代理权外观相关的文件等证据是否存在可疑性、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正常的操作程序或核实标准等。第四章详细论证了本人归责性要件,介绍了对此要件的学说争论及审判实践,比较了德国与法国不同处理。本文认为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可以说是一种平衡机制,用以协调本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司法公平也要求我们引入可归责性理念。对于本人归责性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适用风险原则,但过错原则也有其适用余地,可起辅助作用。第五章从宏观上探讨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注意事项。在法律规范未明确为表见代理的司法适用提供具体细化的判定标准时,正确理解并把握其制度价值对于具体个案的判断十分重要。此外表见代理应当予以严格认定,遵循谦抑的原则。具体适用规则应当明确并予以完善,一方面要统一类案标准,另一方面也要审慎核查个案事实,综合各构成要件考量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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