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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公正理论研究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深刻的理论背景和鲜明的时代背景。在本文中,我们接受会计是一种契约的观点,并应用罗尔斯的契约论公正理论工具对会计公正理论的内涵与价值进行分析,认为会计公正首先是一种契约公正,从而将会计公正理论建立在罗尔斯的公正理论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会计公正同样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会计的程序公正包含着两个方面:制度公正与个人行为公正。会计公正首先是制度公正,会计制度公正是会计个人行为公正的前提,会计个人行为的公正性要建立在会计制度公正的基础之上。会计结果公正即分配公正是建立在会计程序的基础之上的,它必须由会计程序公正来实现。我们认为,会计公正体系最基本的价值属性有三个方面:公正、效率、稳定。而我们的这种“期望”或“理想”,只能通过会计程序公正即现实的制度安排与执行来实现,一旦我们要求会计公正体系具有公正、效率、稳定的性状、属性,在会计公正体系的程序建设中我们必然也要遵循这三个方面的原则。由此,我们对会计公正程序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认为,会计制度的公正,从制度源头即制定过程就需要符合公正的原则,会计制度的内容也应当具有中立的价值取向,同时,正如罗尔斯指出的,社会制度的制定应当倾向于弱者的利益,我们在会计制度制定中也应当体现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我们认为最明显的体现就在于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上,确保大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公正的会计制度需要由人来合理正确的执行才能达到公正的结果,因此会计人员的个人公正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会计人员的个人公正也是要建立在制度公正的基础上的,因此我们需要将会计人员的行为要求制度化、准则化,降低对会计人员个人道德水平、个人素质的过度依赖。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制度作为一种契约,必然是不完备的,会计人员的个人道德自律也同样是会计公正理论大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外,会计公正的实现不仅仅靠事前的制度安排与事中的有效控制,对会计不公正状态的事后矫正也是至关重要的。会计矫正公正就是通过对违反会计公正的行为的惩罚和对被侵害利益的恢复,以维持和矫正会计公正的状态。我们认为会计矫正公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那就是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会计法律责任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