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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批复形式对该权利具体应用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承包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如权利性质没有界定清楚、取得要件确定、与其他相关权利的优先顺序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该权利实践的法律效果。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方法等理论研究的方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本文进行了深入思考,分析各种不同观点,提出自己观点,并提出相应的理由。本文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界定切入,这是本文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只有明确了该权利的性质,才能对该权利的取得要件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对该权利与其他相关权利冲突时优先顺序进行合法合理分析,以期使该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本文共分四部分,每一部分都会提出相关问题,紧接着笔者都有自己的观点并阐明了理由,故没有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总的完善建议,都相应分布在各章节中。但在结论部分又对本文观点作了重点概括。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分析。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笔者对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三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比较的基础上赞成法定优先权说,并分析了其历史起源和理由。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取得要件。该部分主要分析了该权利取得要件,认为权利主体仅指施工人,基于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对已经竣工建设工程、未完工建设工程产生的工程价款取得优先受偿权,但若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质的,则该权利不得成立。第三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首先,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依据建设部规定来确定工程总价款,并指出其中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税金和利润除外;其次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但为了符合物权公示原则,对其他物权人公平,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应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程序,并认为银行应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再次,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的买受人权利,但已经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属于例外,此时应该依据不动产物权的登记顺序确定二者优先顺序。最后为了处理好相关权利之间关系,笔者结合国外立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该部分主要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进行研究。在满足存在有效债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和6个月的除斥期间的条件下,承包人可实现该权利。实现方式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