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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石油天然气会计问题的研究逐渐引起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人员、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学者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石油天然气资产的计量问题与一般实体资产的计量问题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有必要明晰石油天然气资产的属性,对石油天然气资产的计量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完善其计量方法,提高石油天然气企业报表的信息含量。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石油天然气资产的定义问题,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的选择问题,折耗、减值和未来弃置义务的处理问题,以及石油天然气储量资产的价值估计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计量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改进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点在于:(1)对石油天然气资产的定义进行界定,石油天然气资产既包括为勘探、开发、生产而必须的井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还包括石油天然气储量,也就是说石油天然气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储量资产,并且储量资产还是其核心价值所在。(2)对于石油天然气资产的初始计量,不能采用单一的成果法或完全成本法,而应该两者兼有,大型的石油天然气公司采用成果法,小型的石油天然气公司采用完全成本法。(3)对于石油天然气资产的折耗,产量法优于年限平均法,故准则应规定只能采用产量法,不能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并用。(4)我国应适当放宽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的规定,并允许其减值在其价格回升时转回。(5)对于石油天然气资产弃置义务处理的问题,我国的规定太过简单,因此我们应加强理论研究,制定专门的准则来规范石油天然气资产的弃置义务。(6)石油天然气企业应在年报中披露有关石油天然气储量资产的价值信息,并披露其价值估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