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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繁简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重罪轻罪之分,也有被告人认罪和拒不认罪之分。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做到繁简分流是各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问题。这不仅因为效率本来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因为效率也是影响司法公正能否得以充分实现的外在保障之一。正是因为刑事诉讼价值与对象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在犯罪率持续上升的压力之下,各国纷纷在常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设置各种能够快速处理简单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非常规”诉讼程序,如不少国家采取的辩诉交易制度或类似于辩诉交易的被告人认罪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简易程序,但由于这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狭窄,远远不能适应犯罪率持续上升的现实需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根据实践试点经验,颁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建立了一种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程序。这种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诉讼效率体现不足的弊病,但它带有很浓的权宜色彩,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梳理、论证及进一步完善。为此,本文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揭示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两高与司法部的意见中所规定的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进行分析,指陈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有益的经验,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措施。本文在结构上除绪论外共分为五章。绪论。作为引言,这部分主要是从宏观上对当今世界各国在高犯罪率的压力之下,出于追求诉讼效率,纷纷在普通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各种能够快速处理简单案件尤其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其他诉讼程序。同时简要说明了我国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出台的背景以及需要更深入研究探讨的必要性。第一章为被告人认罪概念的界定。这部分主要是对被告人认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认为被告人认罪,也就是指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可。并从认罪地点、认罪范围与认罪方式等范畴对被告人认罪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第二章为域外立法及实践的比较与分析。这部分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联邦、日本、台湾等国家与地区有关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介绍、比较与分析,指出域外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有两个总的发展趋势:一是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越来越多样化;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指出这些国家与地区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在适用范围、法官作用以及律师作用等方面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并对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章为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这部分主要是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以及司法效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并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会损害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相反,它不仅不会损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而且对于司法效益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第四章为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现状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它首先是对两高与司法部所颁发意见规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与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具有目的现实性、范围有限性、法官制约性与刑罚不确定性等特点。其次是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制度保障方面的问题。前者主要是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与真实性的保障以及上诉或抗诉的限制方面存在问题;后者主要是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缺乏证据开示制度、有效律师援助制度以及切实的审判独立制度作为保障措施。第五章为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与保障。这部分主要是根据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与实践,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革性的建议措施,这包括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启动制度、强化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明确减轻处罚的幅度、合理限制上诉或抗诉理由、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刑事律师援助制度以及增强审前程序诉讼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