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的阐述了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和抽象危险犯在不同理论中定义的不同,为引出下文做准备。第二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在两种不同理论下的认定。抽象危险犯的本质是危险的性质,根据行为无价值理论和结果无价值理论,关于危险的性质是有着不同的。关于危险的性质的争议都集中在危险究竟是行为的危险还是结果的危险。本文对危险的认定进行了折中考虑,认为危险在一般情况下是行为属性的危险,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具有结果属性的。第三部分是讨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在两种理论下的判断根据。对危险状态的判断是根据三个因素来认定的,其中包括危险状态的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危险的判断时间点和危险的判断材料。在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本文也进行了折衷的总结,认为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认定应该是在行为无价值为原则的基础上,结果无价值作为特殊进行认定,在坚持以社会上的普通一般人的理解作为判断标准,在穷尽一般人的认识也无法判断的情况下采用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作为参考来判断;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时间点采用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对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进行认定。第四部分讨论了抽象危险犯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根据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分别认为抽象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和抽象危险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在本文中依然坚持行为无价值为原则,结果无价值为例外的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在实质上是属于行为犯,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属于结果犯。同时,抽象危险犯存在的存废之争实质上就是抽象危险犯是否和具体危险犯有不同之处,它是独立于具体危险犯的概念还是从属与具体危险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个理论都认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是存在区别的,是独立于具体危险犯之外的,只不过区分的标准不同。本文的折衷判断是两者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危险程度的差异上,也是立法者对于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同时设立了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个不同概念,既考虑了行为无价值,也兼顾了结果无价值。第五部分是两种理论下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基础。在行为无价值中抽象危险犯出于一般预防的目的,对某种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拟制.结果无价值中抽象危险犯是对超个人法益的前置保护,对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进行前置化处罚。两种观点都有着不足之处,本文从立法上、司法上和法律解释上对抽象危险犯进行了限缩,从而使其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能在风险社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