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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是担保制度历史发展的产物,其作为共同担保的下位概念,即具有复数担保的共性特点,又因其不同担保方式的存在具有个性特点。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从以“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简单粗暴的立法模式到细分担保提供者的身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模式的演变过程,是尊重混合共同担保的特性并对其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历程。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债务这一节点划分了担保人外部责任承担与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的两大阶段。该两阶段中,因与主债务关系的从属和分离关系,决定担保制度价值取向的主导原则效力也应发生相应的调整。混合共同担保中,在担保人外部责任承担的阶段,为实现债权人的担保权利这一目的,应当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绝对主导效力,由此引导、确立对担保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顺序和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提供保证担保、物的担保这两种不同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顺序和范围,并从债权人过错归因角度对此问题加以分析。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阶段,因共同担保成立的“非强制达成合意”的特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此阶段缺失。则应由公平原则补位,解决担保人内部的利益均衡问题。由此,本文作者对“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否定说与肯定说加以评析,论证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肯定“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价值。最终,通过对混合共同担保责任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设计,完成担保人外部责任承担与内部责任分担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