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守法义务的证成是守法义务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旨在对守法义务概念辨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已有守法义务证成理论和守法义务怀疑论的分析,指出已有论证理论的不足和局限,并对守法义务怀疑论的观点进行辨正和反思,在对守法义务证成理论的构造予以明确之后,提出以“三人社会理论”为基础的守法义务证成理论建议。守法义务的论证,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守法义务的概念,即守法义务是什么的问题。就义务而言,按照通常理解指的是人们应当如何行为。人应当守法,这里的“应当”究竟指的是什么?与守法义务相关,至少存在三个需要区别的问题:“人为什么守法”,“人为什么应当守法”,“人为什么有义务遵守法律”。此外,守法中的“法”指的是实在法,还是也包含实在法之外的具有法的形式或名称的规范?守法义务究竟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政治义务?等等,都是理解和把握守法义务概念无法绕过的问题。对守法义务概念的分析,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简要而言,本文的论述基于对守法义务的以下限定:概括性、普遍性、初确的道德义务。支持守法义务的论者,在守法义务证成的问题上,提出了多种方法和路径,主要包括同意理论、公平原则理论、自然责任理论。这些证成理论展示了关于守法义务来源、依据等问题的不同思考,也分别受到很多批评。关于同意理论的批评主要是在于同意的历史确证、同意的形式、同意效力等方面。虽然同意理论对人的自主性表达了足够的关切,但法律的制定、守法与否的决定,不能仅仅依据个人的同意,否则政治社会也就无法实现其本来的目的。个人的同意必须借助一定的机制,转化为社会的一致性意见。公平理论也处于两难困境,面临着两种价值的选择,一是对人的自主性的强调,一是对于社会整体价值的强调。自然责任理论摆脱了政治义务如何获得的问题,借助于一些基本的道德责任约束社会成员,如支持正义、救助苦难等。实际上,自然责任理论与其说是摆脱,不如说是回避了政治义务如何获得的问题,即使在政治义务的论域中,在这一问题上的沉默也会使得自然责任理论成为一种不那么适当的理论。关于遵守法律是否是一项义务,除了存在不同的证成理论外,还存在着对守法义务的怀疑和否定的观点。史密斯基于教义式伦理学和共同主义伦理学的区分对已有的守法义务理论进行了批评。史密斯的观点是基于共同主义伦理学的,他反对教义式伦理学方法下的守法义务。拉兹对守法义务的否定,是基于实践推理指向,在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排他性理由的观点基础上形成的。无政府主义者在“国家不合法”的核心观点下,认为法律是由不合法的国家制定的,因而是不具备道德性的,对法律的遵守不是道德义务。实际上,无政府主义和政治义务论者对守法义务进行分析的论域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在守法义务是一种政治义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对法律的遵守是对国家服从的典型内容这一语境中进行的。这种基础语境,简要而言便是对守法义务予以论证的“二元结构”。守法义务的怀疑论者,怀疑的不是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判断的法,而是被视为国家的制度性代表的法,是作为政治义务的守法义务,而非在道德义务论域中得以阐释的守法义务。结合对已有守法义务证成理论和怀疑观点的分析,可以大概确定守法义务证成理论的要素。守法义务证成至少包含对法和义务两个方面的讨论。首先,就法本身而言,法的来源和法的范围是守法义务中关于法本身认识的关键。其次,就义务而言,义务的形态、来源、规范性依据等都是论证守法义务需要解决的问题。再者,需要明确守法义务的证成理论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要素、内容,各方面的要素、内容之间的关系如何,也就是守法义务证成的理论构造问题。就守法义务证成中的核心问题即人的自主性和社会的公共性关系的处理而言,这些要素需要在一定语境和方法中形成理论逻辑,并获得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答。而其关键就在于,转变守法义务证成的语境和方法,脱离现有的政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二元结构模式,将守法义务放置于道德义务的论域中予以阐释。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守法义务证成的建议。这一建议基于论证方法的转变形成,是一种不同于以往证成理论的研究进路,它对守法义务的论证是在“三人社会理论”中进行的。“三人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理论语境以及方法论特质等共同构成了其解释力基础。就方法论而言,“三人社会理论”在人的模式、社会结构模式、描述性、规范性依据等方面形成了系统性的论述,并且能够回应守法义务证成的理论关切。“三人社会理论”使守法义务获得了新的阐释和论证,解决了人的自主性和社会公共性之间关系的处理这一理论难题。最后,鉴于道德共识问题在守法义务的两大要素法和义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对道德共识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在“三人社会理论”中是可以达成共识的,罗尔斯以及哈贝马斯提出的重叠共识、商谈对话等观点有助于这种共识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