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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法律是第一个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上的法律,但是雅典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所谈到的法律是后世学者对于古代雅典实行的类似于现代法律形态并起到现代法律对社会控制作用的一系列规范。在认识层面上,雅典人眼里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即使柏拉图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所阐述的法律也不过是蕴含自然法的道德基础,但是在制度层面上,雅典人已经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处于一个由制度规范的社会之中,而法律则是这种笼而统之的制度的一个侧面。 了解雅典法律对理解雅典的民主制度及当时人们的生活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雅典法律是一个琐碎且难以研究的课题,参考资料也较少。公元前五世纪到公元前四世纪演说家为出庭所写的演说词,是研究这一问题最好的参考资料。吕西阿斯是那个时代最著名的辩护人之一。本文拟以吕西阿斯的法庭辩护词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演说词里面反映的法律问题。 吕西阿斯的演说词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本文主要对其中的私法和刑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私法主要谈及性侵犯、殴打与故意伤害和诽谤、公民身份和奴隶等四个方面;刑法主要涉及橄榄树的管制、粮食贸易的管制、对军队的管制和告密等四个方面。通过对私法和刑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在辩护词里面,不论是私法还是刑法,都存在大量的对于“理”的分析,这是因为在陪审团里面大多数的陪审员不懂法律,他们往往根据所谓“公正”即正义感来认定事实,做出判断。雅典的陪审制度是形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雅典法律与司法是以陪审制度为基础,通过城邦宪法精心构筑起来的。吕西阿斯等人演说词的内容表明:在雅典的司法中,案件的正义重于严格的法律条文。在一个没有主审法官、没有上诉、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都由人数众多的普通人组成的陪审法庭来做出决断的纯民主审判中,这是必然的结果。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历史上最狭隘也是最充实的民主政治。最狭隘,是指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数太少;最充实,是指在立法及治理公众事务上全体公民直接、平等地参与。对于雅典民主制度的运作,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同等重要。陪审团成员通过法庭辩论,使参与政治成为一种权利、责任与教育。在这种陪审制度下,大众的审判代替了法官的评判,专业的法律知识已不重要,人们仅仅醉心于研究如何演讲,如何用动听的语言打动台下的听众,所以法律在雅典是不确定的。研究雅典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助于揭示其法学薄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