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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资源勘察以及开发过程中,均涉及对土地的利用,矿业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矿业用地使用权制度已经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成为制约矿业活动开展的重要一环,具有制约或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影响力。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和流转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矿业用地使用权与相关土地物权冲突的协调是矿业权顺利实现的基础。正是由于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和流转法律制度以及矿业用地使用权与相关土地物权冲突协调的重要性,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法律制度、协调矿业用地使用权与相关土地物权的冲突。厘清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用地使用权的含义是为矿业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在本文中,矿业用地界定为基于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取得的勘探和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地表土地以及为相关矿业活动服务而需要的地表土地,矿业用地使用权界定为基于勘探和开采活动而对特定地块的地表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在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和流转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对矿业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取得方式上弊端颇多,流转制度模糊的问题,使得矿业用地使用权相关的制度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对于矿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争议,其焦点在矿业用地使用权的独立性上,代表观点有矿业用地使用权独立权利说和派生权利说,通过对这两种学说的分析,不难发现,矿业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具有理论依据和现实优势,因而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我国矿业用地使用权在权利取得方面的具体问题,包括权利主体的多元化与征收公益性的冲突、“以租代征”违法用地现象频繁发生以及土地使用权限单一三个方面,通过研究代表性国家的矿业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以设立地役权的方式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在我国完善矿业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时可设立通过地役权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在矿业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现行法律制度存在问题有三:矿业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流转关系不明确;分离审批制度给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矿业活动结束后矿业用地使用权难以流转。可以通过明确这两个权利的流转关系、衔接二者的审批程序以及建立集体土地收回制度来解决以上问题。矿业用地使用权与相关土地物权的冲突表现矿业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冲突以及其余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两种,可通过适用矿业用地优先原则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