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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历史发展作出合理评价,总结并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所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及其成因,在借鉴域外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度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发展路径。本文由引言、正文六章和结束语组成。第一章主要厘清了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的内涵。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范化可以区分为形式规范化和实质规范化两个维度,并进一步阐明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研究所具有的内部价值和外部价值,强调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的基础理论。法律解释权的本质属性使得法律解释权在权力配置模式上与司法权有着天然“亲近性”,与行政权有着较强的“排斥性”。受此影响,刑事诉讼法解释权往往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官之间进行配置,刑事诉讼法解释权的制约则主要体现在法源、司法者个体因素、法律职业共同体等方面。刑事诉讼法解释应当树立正确的解释观,无论是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还是动态论、整体融贯论等解释观都有各自的缺陷,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念应当坚持以客观主义为中心同时兼顾主观主义的解释观。刑事诉讼法解释还需要受到法制统一原则、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有利于被追诉人原则的约束,以保障其规范化行使。第三章主要考察了域外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度。域外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度主要为两种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以法国、德国、英国、美国为代表的,以个案解释为主的解释模式;二是混合法系中以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以抽象性解释为主、个案解释为辅的解释模式。个案解释是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模式,以抽象性解释为主、个案解释为辅的解释模式是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大陆法系传统与英美法系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新兴解释模式,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参照。从域外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看,解释权逐渐从模糊变为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权由分散行使逐渐转向由司法主体集中行使,各国均承认的法官个案解释权,解释权行使方式也从以个案解释为主逐渐转向到抽象解释与个案解释并存的权力行使模式,突出抽象解释在统一法律认知中的重要地位,但同时对抽象解释权也进行严格的约束。第四章主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发展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和评价。本文认为不应当片面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度,而应当将其与具体的历史背景相结合,在承认其历史合理性的基础上从而进行客观的评价。从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程序的立法规范和刑事诉讼法解释自身的历史发展出发,总结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发展的历史沿革。在前法典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发展走出了中国特色的法制发展模式。但在后法典时代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解释昔日的促进作用愈来愈小,其对立法的反作用的愈来愈大,刑事诉讼法解释发展中展现出多重危机。刑事诉讼立法与解释这种恶性互助现状的缘由可归结于我国一直奉行改革先行、“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允许“良性违法”、“良性违宪”,忽视法律上的正当性问题,加之我国深受简约立法主义观念的影响,放纵甚至倡导各类解释的急剧发展,从而导致法律解释的繁荣和立法发展的滞后。第五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所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及其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不规范现象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解释主体多元多级,解释主体扩张化现象明显;二是解释客体并不具体,过于宽泛;三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形式各异,十分混乱;四是解释功能的异常化,表现出法典化、造法化、对立化等特点。五是地方性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运行更为复杂、混乱。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失范现象可以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理念的偏差。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是在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法律解释体制下生成,并且刑事诉讼的线性构造加剧了三机关刑事诉讼法解释之间的闭合性,从而导致了解释与解释、解释与立法之间的冲突。另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立法规范及程序的缺陷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价值的迷失也直接导致刑事诉讼法解释产生诸多问题。第六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的具体路径。刑事诉讼法解释规范化路径的展开应从解释立法、解释权配置和解释的本身定位入手,明确权限、效力、方法、形式等,并细化解释的运行及监督程序,从而使得解释的各项工作具体化、明确化。首先,完善刑事诉讼立法以摆正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定位,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价值以促使其功能的回归。其次,将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释主体清理出刑事诉讼法解释的体制,精简刑事诉讼法解释权,只保留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司法解释权,强调立法解释司法及解释的权威。在此基础上,区分立法、抽象解释与个案解释权限,并区分造法性解释与适法性解释权限,规范抽象解释权的行使。分析抽象性解释的溯及力,并结合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探析我国个案解释的约束力问题。主张刑事诉讼法解释由抽象解释往具象解释发展,将造法性解释予以标识化以便于监督与制约,将个案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相结合以激活我国法官的个案解释权,提升解释的能动性和实践性。再次,归纳总结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方法及其使用的一般序位,从而规范并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提高刑事诉讼法解释技术,以优化解释的质量。从次,精简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种类,统一解释的形式,规范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工作程序。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来规范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运行,并且通过健全事先审查、动态审查和异议机制等保障措施以完善对刑事诉讼法解释运行的监督。另外,还须完善刑事诉讼法解释与立法的衔接机制,疏通解释上升立法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