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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介绍刑法对第三百零六条的法条规定开始,说明了该法条立法的由来和该法条罪名的确定以及该条款对律师的规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证据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文章从立法理念、法条规定、司法实践等三个方面分析了该法条的立法缺陷。文章认为,要妥善解决该法条存在的立法缺陷,不仅要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进行立法完善,而且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进行一些相应的保障性的规定。设置一些特别程序包括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