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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领域中,对合同解除的原因不乏探讨,对合同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却鲜有论及,即使在论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时,大多数学者都将目光集中在两者是否能够并存的问题上。实际上两者可以并存已经成为各国通行做法,也被我国《合同法》所确认,但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更是没有统一做法,学界对该问题也基本未有过全面的论述。但是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学说的比较研究,以及对合同解除相关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和阐释,来研究合同因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是以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为范围;二是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应该包括可得利益。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四章,计三万余字。第一章主要论述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问题。通过介绍并评析选择主义与两立主义的学说及其发展,说明了各国立法统一采用两立主义的原因和现状,并引出各国对两立主义不同的解释和观点。第二章主要论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两种不同的学说和立法例,即履行利益赔偿主义和信赖利益赔偿主义的对立。通过对影响该两种学说的三个理论问题,即合同解除的标的、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阐述,以及对履行利益赔偿主义和信赖利益赔偿主义的观点、理由的对比分析,得出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范围的结论。第三章主要论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可得利益的问题。本章通过对有关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术语的澄清与解释,对可得利益赔偿的两种相反观点的理由进行分析,从法理、法律解释和利益平衡三个角度论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第四章在总结前三章的基础上,论述了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基于债务不履行的履行利益外,对违约责任外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赔偿,并指出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受一般损害赔偿限定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