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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发展,它有效弥补了我国管制和缓刑曾经存在的监督管控效果差的问题,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具体犯罪情况入手,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与犯罪诱因相隔离,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和他人,是行刑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各地实施以来,涌现出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既表现出刑事禁止令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也暴露出其在立法与具体执行措施方面的不完善,制约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应有效果的发挥,对此,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禁止令经验制度的基础上,以完善刑事禁止令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从明确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标准、合理规定刑事禁止令监督执行制度、完善刑事禁止令的具体执行措施、具体化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内容和法律后果几个方面来解决刑事禁止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趋于科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