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2月25日,立法机关为了加强对民生领域弱势群体的保护,把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立法初期,部分刑法专家纷纷批判立法机关将欠薪行为入罪严重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依据一般观点,拖欠劳动报酬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没有必要将其升格为犯罪的高度。随后,学术界就应否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罪与非罪行为、如何科学合理认定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等问题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由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益保护种类、是否需要具备支付能力、主观目的、罪责的减免事由等方面的认定仍然比较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构成与否、此罪与彼罪及量刑等方面的认定依旧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本文总结归纳司法实务中对本罪认定的疑惑焦点与主要争议,立足多个司法判例,紧扣争议问题,对本罪从行为主体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劳动报酬的认定、双重法益的剖析、不支付的行为模式、支付能力的判断基准、罪责的阻却与减轻等角度,创新性使用犯罪三阶层理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实质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剖析,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供抛砖引玉式的指导与参考,使本罪的出入罪标准明确、精准,实现既能惩治欠薪行为、又可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进一步加深对本罪的理解,促使对本罪适用熟练化,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认知和实践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