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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债权从最初被视为“法锁”,绝对禁止让与到现今各国都承认债权让与经历了漫长的时期。由于债权的经济性价值和债权的隐蔽性,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债权重复转让的情形。而我国法律对债权重复转让的规定是空白的,鉴于此,本文以债权重复转让制度为主要内容展开论述,力求通过理论的解析为实务和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在界定债权让与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债权重复转让制度的内涵。债权让与从广义上说包括合同债权的让与和法律规定的债权的让与;狭义上的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的让与。本文对债权让与和债权重复转让制度的讨论基于狭义的债权让与概念展开。在债权重复转让制度内涵确定的前提下,本文通过分析现实中债权重复转让行为大量发生的原因及债权立法价值的转移,提出了债权重复转让发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因。综观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债权重复转让制度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债权重复转让的效力方面。大陆法系中,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国家,在债权重复转让制度中,以让与时间在先,效力在先的规则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国家,在债权重复转让制度中,以通知在先,效力在先规则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英美法系国家和国际公约中对于债权重复转让发生时,受让人之间优先地位的确立原则规定的比较复杂。既有通知在先,效力在先规则;也有让与时间在先,效力在先规则和登记在先,效力在先规则。本文在分析考证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国际公约对债权重复转让制度规制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债权的重复转让制度的效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