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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已经在多层建筑和居住小区不断涌现的今天,成为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业主将物业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已成为当今现代化住宅小区的首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维权组织在物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因为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加之整个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意识的局限,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体系还不成熟,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尤其突出表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不明和具体运作缺乏制度制约上。基于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促成了研究业主委员会的初衷。对业主委员会运作情况的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深度了解,找出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症结,从而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与业主委员会密切相关却又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等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知识,揭示我国目前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以更深入地在下文的论述中展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具体运作制度的讨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是限制业主委员会制度发展完善的瓶颈。理论上业主委员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具备法人地位,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明确是解决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独立从事除签订民事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活动,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关键。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不一和两难的局面。本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的维权组织的法律性质,为业主委员会作出法律定位。提出了将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分阶段合并的设想,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