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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于人人都在讲的“老鼠仓”,本文首先从行为的本质出发,明确了基金“老鼠仓”行为的正确内涵。其次,文章分别从微观及宏观两个层面论述了将严重的基金“老鼠仓”行为入罪的理由。罪名选择上,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内幕交易罪”、“背信罪”等若干不同观点的不足后,赞同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一罪名。再次,本文试图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基金“老鼠仓”犯罪,文章主体部分结合案例,通过解释论的方式对基金“老鼠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思考。此外,本文还界定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司法适用问题,以期指导司法实践。最后,文章讨论了基金“老鼠仓”犯罪的有关刑事责任问题,认为本罪的法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设置均存在一些问题。并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建议将来对基金“老鼠仓”犯罪的刑事处罚积极运用资格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