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客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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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的学者称之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已经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体现。但是我国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一直以合同法为主要视角,忽略了对物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研究,为了弥补这一理论缺憾,本文认为可以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主客观方面分立统一的角度对其进行再分析。诚实信用可分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两个方面,物权法中有关“善意”的表述实际上是主观诚信,相对于合同法中的客观诚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客观诚信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客观诚信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主观诚信主要适用于物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的立法设计中应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科学的界定。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上述基本论点进行论证。第一,从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入手。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上,介绍并评价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主观判断说、利益平衡说、行为规则说、道德观说、不确定说或空白说、衡平法说、默示条款说、排除说、合理期待说、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等。这些观点都从某一个角度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某一方面的特征,但都未能完整地概括其含义。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现代民法吸收了这一道德观念,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WP=45>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应当包含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两个方面,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确立行为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以及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发展的理论研究中,往往将其限于合同领域,而很少及于物权领域。本文认为:物权法中的“善意”即主观诚信,诚实信用原则亦应适用于物权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方面的对立统一。 第二,阐述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内在含义,从主客观两方面全面阐释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两种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客观诚信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对立体现在:主观诚信通常都转化为权利的授予,这是因为这种诚信是法律诱导的一种心理状态,当事人如果达到了它,将得到一定的优惠待遇;而客观诚信以义务的课加为特征,法律以诚信的名义要求当事人这样做那样做,如果做了,没有任何奖励性的安排。有学者认为,客观诚信是非个人性的关于行为之正当性的规则,因此,客观诚信的标准不论对于何人,都是统一的;而主观诚信具有个人性,换言之,在特定情境中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主观诚信,要依个案为判断。然而两种诚信又有密切联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诚信来自他方当事人的客观诚信。因此,主观诚信不过是客观诚信的另一面。从功能来看,两种诚信是统一的, 不论是客观诚信还是主观诚信,都起到了赋予法典的僵硬结构以弹性的作用,它导致规范能更好地适应法典旨在调整的不断变化的新现<WP=46>实。就主观诚信而言,其主观性是相对的,因为个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必然构成诚信,而必须受制于社会的评价,如果把这样的评价理解为对个别主观性的限制,那么,主观诚信也有一定的客观色彩。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差别很大:一个是内心状态;一个是外部行为,却都以 bona fides表示。这两种诚信的区别由罗马法传入现代民法中, 它们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三,建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两种诚信原则理论的现实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在实际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诚信多在合同法中适用,主观诚信多在物权法中适用,本文着重分析了两个问题:一、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这属于客观诚信的范畴。主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三类。二、主观诚信在物权法适用中的立法例,主观诚信在物权法中适用的判断标准,以及未登记房屋发生产权变动适用主观诚信效力规则的例证分析。第四,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在民法典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设计进行评价,并对各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在民法典总则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有必要的,但不宜在总则的条款中规定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有关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概念对立法界和理论界而言都比较陌生,这一分类的科学性以及概念的具体内涵尚待深入研究。在民法典中规定一种尚未被普遍接受的学理不利于法条的适用。而且不宜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中<WP=47>规定赋予法官某种裁量权。笔者主张在民法典总则中以一个法条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这一涵义应体现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方面,可以设计为:“诚实信用是由尊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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