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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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生成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亲子身份,该身份自收养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收养制度中,对收养人资格的要求符合我国制定收养法初衷。收养人资格反映着收养关系的价值取向。受现行国家三胎政策以及收养观念等社会变迁因素的影响,我国收养人资格立法并不能满足收养人现实收养诉求,因此及时有效的调整我国收养人资格立法架构就显得具有必要性。我国《民法典》对收养人资格进行了诸多革新,但在收养人年龄、收养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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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生成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亲子身份,该身份自收养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收养制度中,对收养人资格的要求符合我国制定收养法初衷。收养人资格反映着收养关系的价值取向。受现行国家三胎政策以及收养观念等社会变迁因素的影响,我国收养人资格立法并不能满足收养人现实收养诉求,因此及时有效的调整我国收养人资格立法架构就显得具有必要性。我国《民法典》对收养人资格进行了诸多革新,但在收养人年龄、收养人子女数量、收养评估、收养手续等内容的立法和实践方面仍存在进步的空间。目前,收养人资格立法反映出立法者对收养环境认识不足。立法者专注于保障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质量,而忽略他们的精神需求,这不符合收养人资格立法目的。民间收养欠缺我国收养制度的法定要件,被收养的孤弃儿童生命健康与发展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收养人资格的立意与三胎政策内容不同,收养人资格在司法实践适用中,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收养人资格日益暴露的弊端,制约着法的价值实现,提醒立法者要及时健全收养人资格立法体系。本文将以收养人为主体,收养资格为核心要素,以维护被收养人利益为宗旨,以完善收养人资格为目标展开研究。笔者通过介绍收养人资格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效力,引出我国收养人资格立法中的人权基础理论;并梳理出我国收养人资格的当前现状和问题;借鉴域外收养人资格的立法经验,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收养人资格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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