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立案监督是司法的重要内容,监督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是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主要监督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刑事立案监督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该监督权与这些权利并列,其中包括侦查监督权及判监督权,此外还包括执行监督权等。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已经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即《刑事立案监督规定》也获得出台,在这些法律的支撑下,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设及完善工作,不过,相对而言,在监督效果方面则没有获得明显的改善,这主要与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等还存在缺陷有关。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监督对象没有实现扩大化,且在监督范围上也较狭窄,相应的监督手段存在乏力等问题;从司法层面上来说,还存在这些问题即案件来源以及渠道不畅方面的问题,且在启动条件方面也很难形成共识,在监督方面的效果也不够理想等。为此,需要学习及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在这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案监督及司法制度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住着手,即:首先,从扩大刑事立案的监督对象方面进行着手。也就是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此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部门等也纳入到家督对象的范畴之中,不过,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存在自身的特殊属性特征,因此在对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时,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走严格的程序;其次,从扩充刑事的立案监督范围方面进行着手。在这方面的监督上,除了包括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案件进行的监督之外,对于那些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却进行立案的案件也要进行监督;第三,设置合理的启动条件,该条件需要高于刑事立案条件,同时则要比逮捕条件低;第四,从积极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的渠道方面作文章;第五,强化对刑事立案的监督程序进行规范,从这些方面进行完善,旨在促使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不断实现完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