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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证券纠纷仲裁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最早产生于1817年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初,它仅是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定争止纷的一种手段,此后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下,证券纠纷仲裁的范围扩大至交易所会员与公众投资者之间产生的证券纠纷,而后,证券纠纷的可仲裁性进一步发展,交易所会员与其雇员间的劳资关系纠纷也成为了可仲裁事项。另一方面,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一些证券行业协会和仲裁协会也开始在其内部设立仲裁场所,开展仲裁业务,美国早期证券仲裁机构呈多元化的态势。经过多年的发展,证券仲裁已成为美国证券业内的一种极为普遍而有效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2007年,根据证券交易委员的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合并为金融业监管局(FINRA),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的自律管理。FINRA的成立是美国证券业自《证券法》颁布以来最为重大的组织变革,对于美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迈入一个更为科学和高效的新纪元。作为FINRA证券业自律监管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下设的争议仲裁部门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受理着美国绝大多数的证券纠纷仲裁案件,标志着美国证券仲裁机构完成了由多元到统一的演化。FINRA仲裁制度在对原证券仲裁的成功经验加以吸收的基础上,在成立至今近十年的时间里也不断经历着变革与创新,如今已成为美国证券仲裁的代名词,对美国证券业稳定和繁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以FINRA仲裁制度作为分析样本,对美国的证券仲裁进行广泛且深入分析,以期从中挖掘出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精粹,为中国的证券仲裁作出些许有价值的启示。具体而言,笔者将以下列写作思路和写作结构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美国证券仲裁的演变。在这个部分,笔者首先对FINRA仲裁形成前的美国证券仲裁的发展史进行概括的介绍。以此为铺垫,随后分析了FINRA仲裁制度形成的内在基础和外部动因。最后,对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由多元化向统一化的演变趋势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为FINRA仲裁制度的运作特点。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FINRA仲裁制度的运作特点作了相关论述,它们分别是以完善的仲裁规则为指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依托;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为重要补充。这四个方面构成了FINRA仲裁制度运作的总体框架,是对FINRA仲裁制度之特色的宏观描述。第三个部分为FINRA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该部分某种意义上是对上述第二部分的进一步延伸,笔者选取了一些在FINRA仲裁制度中较为核心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这些问题对美国证券仲裁的影响相当深刻,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均受到极大的关注,笔者试图以此进入美国证券仲裁的内部对其进行深刻的挖掘。这些问题包扩强制仲裁问题,仲裁员的分类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第四个部分为FINRA仲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仲裁发展之现状及问题,借鉴FINRA仲裁之精华,从四个方面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1.完善证券仲裁的立法保障;2.注重证券仲裁的行业属性;3.构建统一的证券仲裁机构;4.制定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