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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生态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在现实中被追究的案件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发挥它应有的打击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作用。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本指导思想,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分析论证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构成特征和相关理论争议、并提出如何完善污染环境罪的设想,以期能够发挥刑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作用。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三个章节,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如何完善污染环境罪提出了理论新观点以适应该罪的特殊性。第一章主要对污染环境罪进行综合性概述,包括污染环境罪及相关概念;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对我国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纳;并通过现象看本质,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特征抑或特殊性进行剖析,得出抽象的一般认识;最后,也是本章最重要的一节,对污染环境罪研究设定了研究前提(行政从属性之批判、传统刑罚目的观之修正、可持续发展观之提倡),以期能为后面相关问题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四要件中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客体,向来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章综合各观点,分析利弊,把可能存在的相关因素都加以考虑,避免观察事物只局限于自己的眼光,把理论界关于该罪的构成要素的观点加以梳理,通过分析论证得出合理结论。第三章主要基于前两章实务和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污染环境罪该如何完善的设想,其中不乏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提出要引入严格责任、增设危险犯、完善刊罚体系、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明确结果要件认定标准并对目前理论界谈论比较多的罪名分解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