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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证据裁判制度下,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是否属于法律要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当事人,在进行证据收集时可以采取的手段,成为左右诉讼胜败的重大问题。在辩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收集的主体为当事人,为了解明有争议事实的“真相”,诉讼法应尽量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但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引导和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保护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对民事诉讼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的文书提出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会发生申请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与隐私保护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因此,在诉讼法中,也应具体规定其利益考量的方法。本文约三万四千余字,分四个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缺乏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其原因是我国的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辩论主义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学理上的主流,为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这些国家的诉讼法相比较,我国采取的职权探知主义,潜在着双方当事人武器不平等,无法防止法院的突袭裁判等缺点。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15年2月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新规定有文书提出义务制度。这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迈进的又一个脚步,但是作为起步阶段的制度,该解释只用了一条进行规定,内容十分抽象且不完整。第二部分文书提出义务除外事由的概述。首先对日本法中文书提出义务的规定的演变及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对日本文书提出义务从限定义务演变为现行的一般义务的经过进行阐述。在日本民事诉讼的相关判例中,关于文书提出义务的判例是最多的。在本文中,引用其中以文书中记载有秘密情报而有争议的五个经典判例,并对其进行简单的评析,论证秘密情报应被保护的情况及进行利益考量的方法。其次,以日本法为参考,考虑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秘密情报。我国的实体法,即民法、医师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法规定中,都对秘密情报或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查阅我国的案例,关于侵犯秘密或隐私的案例也不少见。因此,我国诉讼法中也应注意保护秘密情报。但由于诉讼的审理有发现真实的义务,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秘密”都会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不仅如此,“秘密情报”本身就是不确定的概念。在本文中对关于个人的、法人的、国家的秘密情报进行分别论述,探讨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应保护的秘密情报的范围,即文书提出义务的除外事由。第三部分文书提出义务除外事由的审理程序。首先对非公开阅览程序进行介绍。作为判断被申请提出的文书是否记载有一般提出义务的除外事项的附随审理程序,非公开阅览程序因绝对禁止当事人对秘密情报的阅读,因此可以很好的保护秘密情报。但是,该程序也因有缺乏程序保障等的危险,并不能说是百分百完美的程序。其次,介绍日本专利法中保密令制度的规定,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对部分当事人公开系争文书,但以刑罚的威胁禁止该当事人向第三人公开或在诉讼以外利用该文书中记载的内容。该规定很好的解决了非公开阅览程序的缺点,有着重大意义。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文书提出义务除外事由的建议。该部分总结上文的内容,提出我国也应对文书提出义务的除外事项及该事项的审理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的立法建议,并试着列出相应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