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引导侦查是我国检警关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检警关系模式、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等方面而逐渐摸索起来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其侦查活动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而能够行使这个权力的就是检察机关。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就是在不影响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的前提下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完全的放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下的一种创新模式。本文在结合检察引导侦查模式提出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进而总结出检察引导侦查的概念,并结合外国的检警关系模式,分析我国目前检察引导侦查所出现的问题并给出完善方案。本文除了引言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缘起、以及概念和内容。首先在介绍缘起之前简要的将检警关系简要的进行了一个概念的界定,并将检察引导侦查作为检警关系改革的一种实践提出来,然后介绍了检察引导侦查实践的缘起,检察引导侦查最早起源于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公检两机关内部所建立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做法。这是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雏形阶段。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随着我国随着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作用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各地检警关系改革的实践,检察引导侦查在实践中被总结作为一种符合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检警关系模式进行推广。最后本人根据理论界对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依据的不同见解,总结出检察引导侦查的概念及内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外国检警关系模式,并进行比较研究。纵观世界各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警一体化”模式;二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检警分立”模式,并在分析两种检警关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两种模式未来发展的方向总结出两种检警关系模式所共有的规律,为我国检察引导侦查模式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检察引导侦查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并总结出检察引导侦查在实践中出现的五种问题,分别是检察机关难以适时介入,检察机关柔性指导、缺乏刚性监督,个案引导多、类案引导少,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难以衔接、检察机关重控诉、轻监督的价值定位误区这五点。第四部分主要根据文章上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在综合理论界各种改革思路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检察引导侦查未来走向的总体思路并在总的解决思路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具体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坚持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是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的应然定位,检察引导侦查是在我国检察机关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能够解决我国目前司法检警关系的实际问题,并且具有极大的现实可行性。笔者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具体的完善方案,使检察引导侦查能够更好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