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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说国内外对ISDS的研究虽日渐深化,但是就ISDS条款本身的概念和内涵,笔者查阅大量中文献仍不得真义。而且,在学术圈偶有学者在使用ISDS术语时与其他几个相似的概念混淆。因此厘清ISDS的概念和外延以及明确其与其他相邻概念的区别显得确有必要。时下,放眼国际社会,投资法律环境正在经历日新月异的变化,拉美“卡尔沃主义”复兴,欧盟通过《里斯本条约》获得调整直接投资的专属权能。此外,许多发达国家不仅被诉诸ISDS仲裁庭而且实施公共政策的权力还受到制约,ISDS机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批判。反观中国,我们在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方面的影响力已然锐势尽显,中国对外投资呈现出激增的趋势,2013年成为世界第三大投资国,2015年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且超过同期吸收外资规模,也就意味着实现资本净输出。1鉴于以上背景,我们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道路上将何去何从?在接下来的中-欧、中-美BIT以及与世界其他国家BIT谈判签订过程中,就ISDS条款该如何抉择?如采纳,就ISDS机制在新形势下该作出什么样的改革?申言之,对ISDS机制的研究将对我国与他国的BIT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方面的构造有着莫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ISDS机制的概述,包括其内涵现状与分析。该部分将分析ISDS机制产生的背景,ISDS机制的内涵,以及其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区别,另外还将涉及其发展和当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现状。同时,介绍ISDS机制的分类,也将着重介绍ICSID——主要的ISDS平台。第二章ISDS机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解析。该章第一部分将讨论ISDS机制下仲裁管辖权的问题,主要围绕世界上最主要的ISDS机制平台——ICSID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内容将围绕第二个核心问题,即ISDS机制指向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指出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三章将以世界上几个在ISDS实践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家为例,指出实践中ISDS机制本身制度上暴露出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ISDS机制本身的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来自世界许多经济体的挑战。第四章探讨ISDS机制的研究对我国的BIT谈判和我国ISDS实践的影响。该章第一部分将论述影响我国ISDS政策的新形势,包括宏观的国际投资形势、具代表性的国家的ISDS实践情况和我国ISDS实践情况。第二部分将指出我国对ISDS应作何抉择,以及从长远来看对投资争端应采取何种新的方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