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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草案于2017年4月交与人大常委会二读,距离一读的时间已经两年有余,虽然第二次审议对第一次审议的结果有很大的变化,但是“投资者保护”专章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即使在《证券法》修改进程较缓慢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上的司法实践与探索还是未曾停歇。2017年5月19日,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胜诉,这意味着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上又迈出了一大步。相对于其他证券法实施机制,一直以来,证券的民事诉讼并没有达到学者和投资人对其功效的预期状态。但这次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代理人之一的证券支持诉讼正试图打破证券民事诉讼的“僵局”,用行动证明了证券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证券法的实施机制,在我国还是大有可为。支持这次诉讼的单位是投服中心,该中心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该中心的成立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完善监管政策、丰富投资者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如果用比较法的视角会发现,我国的投服中心与台湾地区负责证券团体诉讼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第一部分以我国证券法三大实施机制作为大背景,从三大机制实施各自面临的问题来论证证券行政监管需要与证券民事诉讼相联手,而证券支持诉讼正是这种“联手”的体现,进而证明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证券支持诉讼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本文的第二部分旨在比较团体诉讼、公益诉讼、支持诉讼在证券纠纷解决中的情况及利弊,进而引出证券支持诉讼对我国而言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通过给予“支持诉讼主体”完善建议来为支持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完善细节。首先本文为投服中心组织形式的选择提供了两个理论支持,来证明其存在及组织形式的选择合理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次,从比较法视角,通过台湾投保中心已经总结的相关经验为中国支持诉讼主体提供借鉴。最后再基于我国本土的情况,从“规范性”和“灵活性”两个方面为支持诉讼提供完善建议。由于支持诉讼依然不能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我国证券纠纷中的“人数众多”难题,为此本文提出立法建议,建议我国一定要在“保护投资人”领域专项立法,将投服中心和以代表人诉讼为基础的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写进法律,细化如何在证券领域具体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