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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公司研究
【出 处】
:
西南政法大学
【发表日期】
:
201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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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是预备登记的一种,是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是更正登记的临时保护措施。其功能在于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时,有效的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法,后为德国民法典所承继。瑞士民法、日本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对异议登记制度有所规定,但不尽相同。我国自1998年国家正式将物权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以来,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其间各草案稿以及最终出台的物权法都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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